筆者(夫子)大學時期, 滿腔熱血參加急救員訓練, 心想受過急救訓練, 可以救人於危難, 是件光榮及神聖的事, 但從開訓的第一天到結訓的最後一天, 每一堂課每個訓練講師, 對每個學員都一再耳提面命, 不厭其煩的提醒, 各位學員; 你們雖然經過學習及訓練, 也通過考試領有急救員證書, 但你們依然不是醫護人員, 一定不可以對陌生人實施 CPR (心肺按摩術), 絕對不可以在無第三者在場的情形下, 碰觸傷者, 否則會有糾紛上身! 那如何發現陌生人受傷昏倒怎麼辦呢?! 每個訓練講師的標準答案都是立刻打 110 或 119 電話報案. 為什麼呢?!.......
急救員訓練的第一堂課, 上課前講師給我們一個狀況題, 狀況是暗夜裡你/妳獨自發現一位中年男子獨自躺臥街頭, 你/妳要如何處理?
學員們都踴躍舉手發言, 有說立即上前察看是否受傷? 是否酒醉? 是否有呼吸? 是否有心跳? 如果沒有呼吸及心跳要立即幫這位男士寬衣做 CPR (心肺按摩術).
但很出乎每個學員的意料! 講師的答案竟然完全不是學員們先入為主的想法, 正確處理步驟是不可以與傷者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 應該在周遭呼叫尋找是否有第三者? 並請求第三者的幫忙 (第三者是重要的目擊證人, 必要時可以證明你/妳不是加害人), 然後再一起大聲呼叫傷者, 確認傷者是否還有意識? 然後立即打 110 或 119 電話報案. 你/妳可以陪伴傷者一直到警方到達現場後再離開, 但不可以碰觸傷者 (以免傷者有東西不見或財務損失, 傷者或傷者家屬說是你拿走的), 也不可以做任何傷口處理, 更不用說是有危險性的 CPR (心肺按摩術). 因為你們雖然經過學習及訓練, 也通過考試領有急救員證書, 但你們依然不是醫護人員, 法律上你/妳不可以對傷者做任何醫療行為 (法律規定即使你/妳是醫護人員, 離開醫院, 在非醫療場所, 也是不可以對傷者做任何醫療行為).
要知道, 傷者可能因為你/妳的處理不當, 傷勢會變得更為沉重. 現行法律非醫護人員及非救護人員實施急救是有法律責任的.
學員們不禁納悶?! 那急救員訓練的課程不就是英雄無用武之地? 講師說, 那也不完全是這樣, 你/妳可以幫助自己的家人及認識的朋友, 或同意你/妳幫忙的陌生人. 在台灣的法律上, 緊急醫療救護是有法律責任的, 好心人被告的案例是屢見不鮮的. 這也造成民眾對路邊車禍或路人昏倒幫忙報案是有疑慮的, 幫忙報案會不會就被傷者家屬說是肇事者?!
2012/08/10 很高興! 看到下列新聞報導:
自由時報電子報
公共場所將廣設電擊器 救人不罰 2012/08/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ug/10/today-t1.htm
〔記者范正祥、魏怡嘉、吳仁捷/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 (2012年8月09日) 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同時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予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的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緊急醫療醫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一%提升到五%。
衛生署醫事處第三科科長劉玉娟表示,根據衛生署的委託研究,如果在救護車及公共場所廣設AED,可以將急救成功率由原來的五%提高到二十%,推估一年可以救回七百多條人命。
見死要救 不會有法律責任
目前國內約有三千五百一十四台 AED,除救護車上規定一定要配置,衛生署規劃未來機場、火車站以及公立大型遊樂園、運動場等場所都能設置AED。而且為了鼓勵「見死要救」,若因施救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或急救失敗,草案提出施救者可免除民、刑事法律責任。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AED電擊器中裝有電池,平時放在充電座上充電,充電座則利用插頭充電,衛生署會要求設置單位平時要負起維護的責任,並定期檢測。
衛生署今後除了對設置機構或是企業舉辦教育訓練外,由於AED設有語音導引,民眾只要按照語音導引按部就班去做就可以了。另AED設置處也會貼有圖示教導民眾如何操作AED,很容易瞭解。
推廣AED 把握急救時間
新北市消防局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張育齊說,樂見台灣以法令推廣並保障在公眾場所使用AED的權利,給予使用電擊器的民眾免責,以便在黃金四到七分鐘內施行急救,增加心血管疾病患者獲救機會。
不過民眾陳小姐表示,看到一個人躺在地上,是讓人很害怕的事,不會想靠近,雖然有AED,急救失敗也沒有任何責任,但如果救不起來會覺得很內疚,精神壓力會很大,怕會惡夢連連。
民眾邱先生則表示,沒有宣導,根本不知道AED要怎麼用,也很擔心平常如果保養不好,會不會漏電;他覺得會救人的人本來就見義勇為,不會救的人還是不會救。 --- 此文結束 ---
筆者(夫子) 個人意見 (2012/08/12): 「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 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目前立法院還未進行審議, 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前, 還請熱心民眾保護自己, 看到危難協助打 119 或 110 電話就好.
筆者(夫子) 2013/01/16 更新:
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公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1及第14條之2增修條文, 規定公共場所都應設置 AED, 並納入「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援引「救人不受罰」的精神, 鼓勵民眾伸出援手敢於救人.
第14條之1(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之設置)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14條之2(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救人不受罰」的精神,鼓勵民眾伸出援手敢於救人。
出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B7%8A%E6%80%A5%E9%86%AB%E7%99%82%E6%95%91%E8%AD%B7%E6%B3%95.htm
筆者(夫子) 個人意見 (2013/01/16):
政府應在大專院校、公務機關及願配合的企業團體廣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訓練課程, 讓民眾了解及能正確使用 ADE, 落實廣設 ADE 的目的及美意. 當然課程內容還要包括 CPR 及基本急救常識及訓練, 才能讓民眾有信心去伸出援手敢於救人.
好撒瑪利亞人法 (GoodSamaritanlaw)
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Samaritanlaw)是指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目前美國、加拿大和歐洲部分國家都有好撒瑪利亞人法。
好撒瑪利亞人法的起源好撒瑪利亞人法起源於《新約聖經·路加福音》第10章第25-37節記載的一個故事: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期間曾經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都對其不聞不問。後來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雖然當時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隔閡很深,互不來往,但是這個撒瑪利亞人還是不顧隔閡,善良地照顧受傷的猶太人,並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了旅店。故事中的撒瑪利亞人就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後來人們就將見義勇為的人比喻為好撒瑪利亞人。美國、加拿大和一些歐洲國家還確立了好撒瑪利亞人法則,立法對見義勇為和施救者予以保護。.....................
資料節錄自: http://opinion.cn.yahoo.com/ypen/20120708/1163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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